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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一般使用多少年后就得進行報廢處理 |
發布時間:2023/10/15 來源:重慶報廢汽車回收中心 閱讀:1360次 |
相信每一位車主都知道不同類型的車輛是有不同的報廢年限的,很多人并不知道貨車的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那么,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幾年報廢呢?在此,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幾年報廢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幾年報廢
貨運汽車報廢年限為8年。
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后,不得延長使用。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輕、中、重型貨車,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二、相關法規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經過小編耐心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普通貨物運輸車輛幾年報廢的問題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理解了,其中需要大家特別注意的是,一定要到正規地點去進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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