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依據《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
307號令),對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報
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2012年第12號令)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真落實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對達到強制報
廢標準的汽車辦理報廢手續時,審查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依法出具注銷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
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路面執勤民警查處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收繳報廢汽車,并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