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滯后,不利于行業發展,為遏制裝配車的行為,《報廢車輛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307號令)要求報廢車輛的五個總成必須銷毀,作為廢鋼出售。在法律制定之初,這一要求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這一要求使得一些條件較好的報廢汽車總成無法通過再制造等方式進行再流通,從而減少了回收拆解企業和再制造企業的發展空間,不利于廢舊汽車的回收利用。
二、生產者責任缺失,技術支持不足,在汽車工業發達國家,要求汽車生產者承擔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主要責任,開展生態設計,為回收拆解提供拆解技術支持。企業,并參與建設回收站,以方便廢舊汽車的有效回收、精細拆解和再利用。然而,目前,我國大多數汽車生產企業都沒有考慮到產品的拆解設計和可回收性設計,產品材料ID的實施。識別系統不到位,后端實際回收過程基本不涉及。
三、沒有報廢車輛信息共享機制,大量報廢車輛丟失,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按鋼材價格對報廢汽車進行經濟補償,大大低于部分非正規供應商的報價。但是,我國大部分省市還沒有形成報廢車輛正式報廢的監督機制,可以由相關單位協調。今后應完善相關措施,共享報廢信息,推動報廢車輛進入正式回收渠道,如滿足報廢標準的車輛,限制轉讓;更換新車時,如果車主名下有未正式報廢的報廢車輛,則無牌照和R允許辦理相關手續。
四、高附加值利用率低,制約了經濟效益的提高,目前我國廢舊汽車的回收利用仍以廢鋼銷售為主。鋼鐵價格的持續下跌,導致廢舊汽車回收行業利潤水平低下,甚至出現虧損;此外,廢舊汽車中非金屬材料的回收也很不令人滿意,精細分離水平低,資源浪費嚴重;回收部分的銷售S是提高廢舊汽車附加值的主要途徑。然而,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缺乏對回收部件的判定標準,市場接受度低,回收部件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很多回收部件被作為材料回收利用。